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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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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件吊运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大件吊运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大件吊运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3)公司技术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大件吊运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措施的指导。

(4)公司工程部负责全公司大型设备安装、运行和拆除工程管理及检查指导。

(5)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大件吊运施工安全的管理、检查、和日常巡检工作。

(6)技术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大件吊运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制订,并负责技术交底工作。

(7)车队负责本单位、项目大型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的日常技术工作和设备管理工作。

(8)工程管理部负责按大件吊运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安排和协调大件吊运工作。

(9)车队大件吊运施工作业队(班组)及外协、分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按大件吊运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熟悉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严格遵守大件吊运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熟悉施工工艺,辨识大件吊运危险源(点)。

2   工作程序

2.1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1)大型设备在安装或拆除前,必须报送安拆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基本概况、施工组织、安拆工艺过程、安拆手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必要时报监理工程师审定。

(2)安拆现场周围应设有安全围栏或用色带隔离,并设置警告标志。

(3)安拆空间与高压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应保持在15m以上,并制定防电击、触电措施。

(4)安拆工作波及范围内及通道上方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5)设有防止在安拆过程中行走机构滑移的锁定装置。

(6)不稳定的构件应设有缆风钢丝绳,缆风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3.5,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至40度之间。

(7)在高处拆除结构件时,应架设临时工作平台。

(8)配有足够的安全绳、安全网等防护用品。

(9)大型起重设备在吊装完工后,应由施工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施工方案、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说明文件、吊装施工报告、安装质量检验和监理签证文件、安装与调试数据、安装期间的调试和故障处理原始记录等。

2.2起重设备的运行

(1)施工单位应设立足够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或称“安全哨”)、信号指挥人员等。设备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安全哨”人员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相关设备的使用性能和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后持证上岗。

(2)多台设备交叉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建立三级通报制度,“三级”指:①现场生产调度部门、②现场设备运行单位(包括设备调度和安全哨)、③各台设备。施工单位应限定各台施工设备的作业区域,一般情况下各台设备只能在限定的区域内作业。因生产需要,需进入相邻区段或其他设备的工作区域作业时,首先必须进行“三级通报”;生产调度安排,设备运行单位通知安全哨、相关设备并回应后,方可进入。

(3)不同区段之间的设备避让一般由双方的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协商、通报,如双方协商发生矛盾时,应服从生产调度部门统一协调和安排。紧急情况下,双方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可直接联络通报,以便及时避开危险。严禁以威逼、强行闯入等方式逼迫对方避让的生产指挥和设备操作行为。

(4)不同区段之间通报情况时,通报双方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通报的时间、内容及通报方人员姓名,以备核查。

(5)传递信号的指挥人员之间应严格执行交接哨规定。场地指挥人员负责吊物(或大钩)的起升进入吊物前的回转及大车的行走,并负责向相关信号指挥人员通报相邻设备的情况。信号指挥人员在吊装范围内负责设备的回转、变幅及吊物的就位,若需移动吊物到附近安全哨应信号指挥联系,根据现场情况妥善处理。

(6)大型起重设备当班操作人员不少于5人,副操作员应监护设备安全运行,包括设备防碰撞安全隐患的监视。

(7)设备相邻工作范围交叉时,两机任意部位(含臂架、平衡臂、转台后部配重、重物)之间的水平或垂直安全距离必须大于10m。否则应停止动作,采取特别措施妥善处理。

(8)各单位必须为各台大型起重设备配备足够相应规格的通讯工具。设备相互通报一般应使用公用频道,紧急情况下,可切入对方专用频道。与起重设备生产无直接关系的通话内容,不得通过该设备频道传送,以避免频道被占用而影响设备运行安全。

(9)在遇大风天气时,设备运行单位应即时与气象部门咨询大风预报情况。根据各型设备对抗风速的不同要求,做好防风保护或停止作业。遇大雾、大雨、大雪和轨道面上结冰等不良气候条件,禁止进行起吊作业。并按规定要求停放起重设备并锁定。

2.3大件吊装

(1)大件吊装前必须编制“大件吊装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

(2)《大件吊装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作业前应进行交底。

(3)大件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吊索、吊具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确认吊索、吊具的安全性能。

(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起升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承受的载荷一般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大件吊装作业应按以下试吊步骤:

a、重件提升地面10—30cm,停留10分钟;

b、重件提升高度2—3m,停留5分钟后下降至地面20—30cm;

c、各专业操作人员再次对起重机构的制动系统、起升钢丝绳、吊具索具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

d、大件吊装运行时,各工作机构应平稳起动,低速匀速运转。

(6)有下述情况之一时,起重操作手(司机)有权停止操作:

a、设备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

b、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

f、吊车或重物有异响时。

(7)大件吊运过程中,重物上禁止站人,重物和吊臂下面严禁有人停留或穿行。

2.4大件(设备、构件)运输

(1)运输前,承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了解构件特性、重量、重心、外形尺寸等,掌握运输路线中有关道路、桥梁、隧(涵)洞和河道基本情况,并会同施工方管理部门制订详细的运输方案,交项目技术负责人审定。

(2)承运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同时应作好交底记录。启运前,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运输方案的技术、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3)从事大件(设备、构件)运输操作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4)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防倾倒、防滚动、防滑动措施,包括用麻绳、钢丝绳、链条葫芦或拉紧器牢固捆绑,打木楔子,设计专用套座等;要保证构件不变形、不损坏。对易碎、易受潮及易损坏部件,要采取保护和防护措施,对薄壁和易变形运输件,要做好加固。

2.5应急救援

  各单位、项目大件吊装作业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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